彩禮
是我國社會延續(xù)數(shù)千年的婚嫁習俗
又稱為定親彩禮、聘禮等
有兩廂相好、喜慶吉利之寓意
近日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第五師博樂墾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“閃婚”“閃離”產(chǎn)生的涉彩禮離婚糾紛案件。
新婚夫妻對簿公堂為哪般
“我給了你那么多的彩禮,可是安穩(wěn)日子才過了幾天,為了結這個婚,我花了十幾萬,現(xiàn)在要離婚了,你必須把彩禮都退給我!”
“離就離,彩禮別想讓我退!我都和你領證結婚了,我為什么要退彩禮?”
原告馬某和被告張某經(jīng)朋友介紹相識,短暫相處十幾天后,雙方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
草率的“閃婚”后,問題接踵而至,兩人因相識時間較短,沒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礎,導致夫妻關系不睦,生活短短三個月后就分居了。
馬某多次前往張某家勸說和好,但張某一直避而不見。馬某決定結束這段短暫的婚姻關系,并要求張某退還彩禮110000元、五金30920元及婚禮各項開銷費用37752元。
“閃婚”又“閃離”彩禮應當歸誰
“彩禮,我是不會退的!我們已經(jīng)結過婚了,你現(xiàn)在要和我離婚,以后我咋辦?你說退彩禮就退彩禮,考慮過我嗎?”張某哭著說。
“你別光想自己,我給了你那么多彩禮,結婚又花了這么多錢,你不退就不行!”馬某情緒激動地說道。
在庭審中,法官多次組織調解,雙方對離婚均無異議,但是對彩禮的歸屬問題雙方各執(zhí)一詞。
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(jù)習俗給付的財物,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,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。本案中,馬某給付彩禮的目的是與張某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。雖然馬某與張某辦理了結婚登記,并有短暫的生活,但并沒有相互扶持,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,雙方之間沒有達到持續(xù)、穩(wěn)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(tài)。所以,本案的彩禮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予以部分退還。
法官釋法析理,彩禮應當部分退還
厘清問題癥結后,承辦法官在休庭期間分別找到馬某和張某,耐心傾聽雙方的訴求和意見,背對背進行調解。同時,深入剖析雙方之間的矛盾根源,積極引導雙方換位思考、相互理解,從心理上對雙方進行疏導。
“雖然你們已經(jīng)登記結婚了,但是你們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(shù)額也確實不低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,這個彩禮你應當要進行部分的退還。”承辦法官向張某講到。
“法官,也不是我不講理,也不是我不愿意退,你看他的態(tài)度,一張口就向我要十幾萬,就好像這個婚是給我一個人結的一樣,我心里也有氣!”
“有氣歸有氣,但是事情總要解決,既然你們已經(jīng)沒有了感情,為什么不能好聚好散?在該不該退還彩禮的問題上,也要冷靜下來好好想想啊!”
“那好,法官,我愿意聽你的,你公平公正的幫我們看看,我退多少合適?”
按照張某收到彩禮后的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彩禮數(shù)額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法官認真為雙方分析了利弊,最終馬某和張某終于達成共識。馬某和張某解除婚姻關系,由張某退還馬某彩禮及五金費用55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