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為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,弘揚中華民族敬老、養老、助老的美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相關規定,本院對相關贍養人作如下法律提示……”
近日,在一起涉養老院的合同糾紛案件中,廣東江門臺山法院駁回了9旬原告吳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,并向其兒子張某發出了《贍養責任告知書》,督促其依法履行贍養責任。
這是怎么一回事?
2023年4月,年近9旬的吳婆婆入住臺山市某養老院,雙方簽訂《托養協議》,約定每月服務費2700元。半年后,吳婆婆在養老院不慎摔倒,導致左股骨頸骨折、全身多處皮膚擦傷,住院治療花費約3.6萬元。2024年1月,吳婆婆將養老院訴至臺山法院,要求養老院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。
養老院辯稱,吳婆婆血壓高,需長期服用降壓藥,其工作人員陳某曾連續多日多次通過電話、微信等方式將吳婆婆自訴頭暈的情況告知其家屬張某,通知其提供降壓藥品,但張某置之不理。此前,雙方曾簽訂《自備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》,約定由老人一方自備藥品。
“我把我媽交給你們照顧了,你們就有責任保障她的安全!”開庭時,張某憤憤不平。
經審理,臺山法院認為,養老院在吳婆婆摔倒前已將其自訴頭暈、血壓測量值高、缺少降壓藥品的情況告知其兒子張某,并多次叮囑其提供降壓藥品,在吳婆婆摔倒后及時將受傷經過、處理結果、血壓測量值高等相關情況告知張某,建議其將吳婆婆送往醫院治療。結合《托養協議》載明吳婆婆自理能力為“可自理”以及相關服務費用,可認定養老院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務在合理范圍之內。吳婆婆苛求養老院提供更高護理程度的服務,不符合公平原則和比例原則,遂駁回吳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但案子到這里還遠沒有結束。養老院盡到了義務,受傷的老人又錯哪了?
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雷玉清注意到,張某將老人送至養老院后,怠于履行贍養義務,未能定期與養老院溝通、提供藥品,這才導致老人發生意外。判后,法官依據相關法律,向張某發出《贍養責任告知書》,并進行批評教育。
“子女依法負有贍養義務,應依法承擔贍養責任,不能認為將老人送到養老機構就減輕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。現向你發放《贍養責任告知書》,提醒你應加強對老人的陪伴、照料,經常探望、關愛老人,及時發現老人居住生活方面存在的風險,防患于未然。”
經過承辦法官一番釋法說理,張某也終于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,慚愧地低下了頭。
“法官說得對,無論住在哪里,她都是我的母親,我都要認真履行贍養義務。”張某表示,今后將定期到養老院看望老人,多了解老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,關心老人的身體狀況,積極配合養老院工作,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。
聚焦老年人多元化司法需求,近年來,臺山法院堅持精細化、特殊化的司法護老理念,探索建立貫穿立、審、執全鏈條“涉老案件服務”機制,主動為老年人提供上門開庭、調查、調解、回訪等司法服務,注重督促子女履行探望義務,持續助力親情的修復。今年以來,妥善審理涉老民事案件33件,回訪20余次,有效維護老年人年合法權益。
【來源:人民法院報江門臺山法院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