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隨著居民收入持續增長,手上“余錢”越來越多,群眾對于投資理財的熱情也日益高漲,但市面上的理財產品五花八門,出于對銀行的信任,也為了規避投資風險,一些投資者專門找到國有銀行的行長去購買長期理財產品,結果到頭卻還是換來無法贖回的結局。投資的錢究竟去了哪里,事情背后的真相又是什么?
該案為一起金融領域職務犯罪案件,行為人為國有商業銀行支行行長,其工作經驗豐富,反偵查能力強,在長達八九年的時間里,貪污、受賄、挪用公款七千余萬元。
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通過虛假理財產品吸收公眾存款不入賬,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,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,但卻轉入行為人自己實際控制的歸集戶用于放貸的犯罪行為,實質上是違反金融管理秩序,為規避銀行系統監管構建其“個人銀行”的行為。
檢察機關經過多次高質量提前介入與自行補充偵查、借助外腦增強辦案專業性,補強證據鏈條,不斷提升辦案質效,精準認定犯罪,最終以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、貪污罪、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,李某自愿認罪認罰。提起公訴后,審判機關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指控罪名,以李某犯挪用公款、貪污、受賄罪數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處罰金三十萬元。
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,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往往較疑難復雜,貪腐形式多樣、手段隱蔽、危害嚴重,檢察機關應提高政治站位,深刻認識打擊重要性與必要性,依法嚴肅懲處金融領域職務犯罪。金融領域工作人員也應由此受到警示,嚴守底線,頂住來自各方面的誘惑,注意防范金融風險,協力守護群眾“錢袋子”。